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 (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4.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

3.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年度以前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

(5)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鉴证表》。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资产损失鉴证

1.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资产损失应特殊关注:

(1)鉴证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文件确认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

(2)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账载金额;

(3)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税收金额;

(4)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3.鉴证资产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损失鉴证表》。 (二)固定资产折旧鉴证

1.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表》。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

1.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本期折旧额; (2)确认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税收金额;

(5)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鉴证表》。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

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鉴证

1.无形资产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额的无形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六)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鉴证

1.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3)审核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会计核算合法性,对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5)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3. 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损失)鉴证表》。 (七)油气勘探投资鉴证

1. 油气勘探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勘探投资项目。

(八)油气开发投资鉴证

1. 油气开发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开发投资项目。

(九)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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