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资产,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属于本鉴证项目;
(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税收金额。
3.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准备金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类别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准备及其他。
3.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的账载金额;
(2)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3)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金额;
(4)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等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纳税调减的金额,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
4. 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制
度纳税人填报)》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2)根据合法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年度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3. 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鉴证表》。 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特殊关注: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本年度亏损后,还有余额,再弥补境内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
(2)境内、境外本年度都有所得时,存在以前年度亏损,先用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当期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境内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
(4)境外损失只有依法处置、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失,五年内境外所得不足弥补,五年以后可以用境内的所得弥补。
3. 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的
可弥补境内亏损项目。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5列“免税所得”、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相关项目的金额;
(2)按附表六表内逻辑关系计算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金额。
3. 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免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被鉴证人境外缴纳税款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5)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和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6)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3.鉴证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4.鉴证定率抵免应特殊关注:
(1)鉴证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实行定率抵免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3)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5.鉴证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定率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证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免税收入鉴证
免税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免税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减计收入鉴证
减计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计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加计扣除鉴证
加计扣除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四条“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四)减免所得额鉴证
减免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免税项目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五)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1.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财税[2009]6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所得税额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和其他。
3.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免税额;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免税额。
(3)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税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4)取得有关减免税的证据资料。
4. 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七)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件)、《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文件)和《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