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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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或乡镇居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积极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xx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五章 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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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十一章 附则

各类附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xx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 班额:小班一般 25人;中班一般 30人;大班一般 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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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 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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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0㎡),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1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数量(指幼儿课外用书)不少于4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2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xx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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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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