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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
第五条 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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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二) 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
(三) 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 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创建目标和任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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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4.技术方案。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
5.组织保障条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
6.相关附件。
三、评审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成国家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市政、公共服务、园林绿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负责智慧城市创建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
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
(一) 材料审查。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 实地考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保障体系和建设基础等,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 综合评审。专家组通过查看申报材料、听取工作和试点实施方案汇报、听取实地考查意见和综合评议等程序,对申报国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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