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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调研报告

1随着国务院“大部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进行,县乡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近日,保靖县编办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和对全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的方式,对乡镇机构编制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查找了乡镇机构编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机构改革的方向。

一、乡镇机构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功能不全,权责错位乡镇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行政事务负责,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治安、文化生活负有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服务等职责。

但因多年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模式的影响,乡镇功能不全,权责错位。 保靖县现行乡镇机构或部门驻乡镇机构可概括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国税、地税、工商等由上面垂直管理的机构。

这一机构县乡两级政府都无实质性管理权,乡镇对其实质性监督权都没有。 第二类是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派驻机构、一般都是“人、财、物、事”全部由县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类是广播、林业、国土等事业站所。

由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但事实上人、财、事等主要由县直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类是综治办、民政办等乡镇内设机构,一般都是由乡镇管理。 以上前三类的机构因其“人、财、物、事”管理权全部在上级主管部门,乡镇实质上只是“一张皮”。

县里布置一些如综治、计育等工作任务不能通过县对乡镇直接布置,而多是通过县政府对县直部门县直部门对站所,再由站所向当地乡镇“布置”,使乡镇对本地区工作不能整体安排,在调查中很多乡镇领导抱怨说:“现在不是部门围绕政府转,而是政府围绕部门转”。

部门站所人员是“大使”和“饮差”可向乡镇“要价”和“讨价还价。 ”“部门站所有事政府必需牵头,而乡镇政府有事召开部门站所负责人会议都很难到齐。

”人事权、执法权等权力在部门,乡镇权小责大,权责不相适应。

(二)机构臃肿,人员过多过来,机构设置由于受“上下对口”,“因人设岗”的影响,乡镇机构经历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过程。

我县乡镇所在地主要设有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站、水管站、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服务所、广播站、畜牧站、经管站、国土所、卫生院、预防保健所、学区、中学、文化站、财政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乡镇内设机构以及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派出机构。

这些站所除乡镇自设的机构外,都是按主管部门的意愿核定的编制,又因其“四权”多在主管部门,少数单位为了部门利益,集中权力,设片站或中心所,这些人员游离于县乡管理之间,造成“县里管不好,乡镇管不了,百姓找不到”。 机构之间、职责难分、重房叠床、人员无所事事。

(三)财政压力大,农民负担重保靖县是中央扶贫的贫困县,财政每年入不敷出。

乡镇大多数事业站所,仅有人头费而无事业费,为拓展业务,提高收入,不得不向社会收费,或利用行业优势变相收费。

极少数站所人员,还有“放水养鱼”的想法,即对村民违法事件不加预防,或视而不见,待违法事实已经构成再去处罚(多为罚款),而增加本单位收入,从而加重百姓负担,无形中成为“多一个站,百姓肩上多一块砖”。

在收取税费中,由于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别去收,在百姓中造成“送走国税,来地税,走了地税,来工商税。 最后怨恨政府和村委会”的结局。 影响干群关系。

在调查中,干部群众纷纷反映乡镇机构改革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不改将有损政府形象,影响干群关系,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乡镇机构改革的方向鉴于上述存在的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乡镇机构改革势在必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完善功能,理顺关系,明确权限。

按照“简政放权、权责统一”,“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把该下放给乡镇的权力全部下放给乡镇,并通过有权立法或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将在县直部门的执法权适当下放给乡镇,赋予乡镇实质性监督权,以便其对垂直管理的国税、地

税、工商等部门驻乡镇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使其依法征收税费。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除上级部门管理业务和人事调动外,其余各权应全部下放给乡镇。

财政所、林业站、广播站等单位“人、财、物、事”管理应全部下放给乡镇,由乡镇管理,明确乡镇管理职责,县直部门只管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督。 使乡镇管理事的管得住人,管人管事统一。 第二,精简机构,裁减人员。

一是精简地税、国税、工商机构,将其驻乡镇站点合为一体,各种税费由统一的税征人员收取,集中入库后再从帐上分列,这样既可精简机构,也可减少人员,更可防止自收自用,杜绝特权腐败现象发生。

二是精简乡镇机关机构,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互兼,减少领导职数。 全县所有的乡镇都不再设五个内设机构,统一设综合办公室。 每个乡镇统一设事业后勤编制1名,实行聘用制干部管理。 三是撤并事业站所,整合资源。 乡镇设2个事业站所。 即:涉农服务所。

将农、林、水、畜牧、经管等职能并入;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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