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9:
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水路运输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水路运输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
(一) 国内航运企业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1表)……………………………………………………3 (二) 国内航运船舶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2表)……………………………………………………5 (三) 国内水路客运运力及运量统计表(交水运23表)……………………………………………7 (四) 国内水路客运码头能力及吞吐量统计表(交水运24表)……………………………………9 (五) 国内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5表)…………………………………………11 (六) 老旧运输客船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6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