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运动鞋的市场营销
对于是否侵权这一问题,乔丹发表声明:“在我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我为建立个人形象及品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为以我的名字和形象为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品牌而深感自豪。”
“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 “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而我们的中国乔丹公司这么说:“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性,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乔丹”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详细]
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 Michael Jordan 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
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我认为这是侵权的,从商标LOGO来看,迈克尔·乔丹的“扣篮”造型和乔丹体育的“运球”造型的确差异不小;双方产品一个瞄准了体育用品中的最高端市场,另一个则是面向中国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市场,说不形成直接竞争也有一定道理。但是,在“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的新闻传出后,从公众留言看,不少人反映“被忽悠”,以为此乔丹就是彼乔丹。这也正是商家的用意,想要借助乔丹这个已经打响的旗号来发展自己的利益。根据2009年上海一家体育用品营销机构对400人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小城市90%的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另外,乔丹体育还注册了“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和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相同的商标,这也难免授人以柄。如果说,商家不是想从乔丹这个响亮的牌子中分一杯羹的话,那么国外有那么多的名字,为什么就偏偏选中了乔丹,同时,商家说自从2000年成立后真正的乔丹从未提过任何主张,如果这也算解释的话,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犯错了,很长时间内没有人提起,那么这个错误就随时间消逝了一样,商家这种打擦边球的解释让人不能信服。
至于成本我想不会很高,因为在成本方面,宣传广告费占了一大部分,而对于这个牌子来说,真正的乔丹品牌已经为它做足了宣传,所以在这一块就可以节省一笔可观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