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整理

一、 作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 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二、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有: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 著作人身权(作者享有的人身权)的内容:

① 发表权 ② 署名权 ③ 修改权 ④ 保护作品完整权 四、 表演者的权利: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六、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

① 科学发现;

②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 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主要标识作用的设计。

七、 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予实质条件:

① 新颖性 ② 创造性 ③ 实用性 八、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 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任何人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对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2、 追溯力效力,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 3、 对世效力,即对双方当事人和一般公众均有效。 九、 专利权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权利人实施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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