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文明教师评选标准
为了促进我校文明校园创建及推动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同时在全校形成“做文明教师,创实中辉煌”的良好校风,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文明教师评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文明教师标准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教学纪律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2.同等条件下依次按班主任、初三教师、一线教师、处室教师的顺序选择;
3.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三年至少有一次师德考核为优秀。 4.积极参加本单位开展的“两创两争”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其他教师。
5.热心公益活动,热爱集体,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少年宫辅导、爱心捐助、美化环境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近三年内获得过相关荣誉者;
2.教学成绩属于后三名或因处室工作服务意识不强评价较差的;
3. 学年累计旷工三次,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
4.搞有偿家教、私自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行为者。 5.违背依法执教的要求,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者。
6.被学校或上级部门处理的;有违法犯罪情形的; 四、评选过程
1.符合条件教师向政教处提出申请; 2.政教处对照日常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3.对所有申请教师进行按上述政策排名,最后将所有符合要求的名单报送评选小组审核,由评选小组确定最终人选;
4.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上报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