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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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 第四条 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 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 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申请书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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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3、监督、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3、督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 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4、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

第十二条 各供电企业应在电力营销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各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分支机构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供用电合同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人员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人,应熟悉营销业务,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电力营销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其主要职责是:1、填写或起草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有关内容,与电力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将合同报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2、承办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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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会审;3、市级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人承办对县级供电企业高压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kVA以上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承办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上报省电力公司,并汇报有关情况:4、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及省电力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培训、考核及资格审查,对合格人员颁发《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 各供电企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能向已取得《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发《授权委托代理书》,委托其签订供用电合同,《授权委托代理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应当是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供电企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授权委托已取得《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授权委托方式可采用定期限一次性委托或单项委托。 第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2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市级供电企业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省电力公司直接与用户签订。

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0kVA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市级供电企业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市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

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20000kVA以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县级供电企业(含供电营业部)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市级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所在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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