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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环境犯罪构成
作者:仲成
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3年第07期
环境犯罪由于是近年来出现的较为新型的犯罪,因而其构成要件具有自身的特点。本文尝试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在环境犯罪中,犯罪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其次,多数环境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依据这样一个标准来确定: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造成损害是否有所认识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来尽量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应认定故意成立。再次,环境犯罪之客观要件主要指环境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联系。由于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还不能完全避免和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为了经济的发展,人们仍必须忍受一定程度的环境危害并依民事救济获得补偿。 一、环境犯罪概述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具有一般犯罪的共同点,但也有其特殊性,对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的研究也必须以一般犯罪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基础。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刑法规定的,它可以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由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此外,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也是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会包含多个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高铭暄,1989)。因此,对罪构成的研究究其根本还在于对其基本单元——构成要件的研究。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来源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诸要件的总和”即“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为此有学者提出过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但“四要件说”在指导我国刑法实践上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它还是一种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
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依我国主流刑法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及犯罪客体。缺少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犯罪不成立。然而,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与传统犯罪有重大区别。传统犯罪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无价值行为,如杀人、放火、绑架、抢劫等。而环境危害行为往往是社会经济活动附随的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有用性,如废水排放,垃圾倾倒等。因此,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外延和内涵必然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二、环境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
自然人作为环境犯罪主体在理论界并无争议,其原因往往是由于公民自身原因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国家机关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