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70422 【实施日期】 19970422 【章名】 通知

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院,水电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 位:

为适应水电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的实 际,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颁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第四条 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 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各方职责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6、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2、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3、组织设计交底;

4、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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