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统党(工)委的推荐报告并经初步审核后,将推荐名单汇总并在“太原文明网”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同时将推荐名单送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
(四)检查验收。市文明办依据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和检查测评细则,组织专人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审核评选。市文明办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汇总审核后,提出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
(一)发生严重刑事案件、严重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二)违规操作,违法经营,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或刑事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处罚的和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发生土葬行为的;
(五)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案件或严重
(六)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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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不参加市文明委安排部署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 (十)出现其他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批准,由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奖牌要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悬挂。获得两届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悬挂最新一届文明单位奖牌。获得不同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奖牌。其他文明单位奖牌和单项荣誉奖牌在单位荣誉室陈列。
第十四条 被授予文明单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物质奖励。其标准为:“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连续两届以上的“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总额;“文明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二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荣获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奖金标准较前一个档次提高半个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与各项创建活动的开展结合起来,与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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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创建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办每年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巡察、征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通过报送信息了解掌握创建工作情况等形式对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情况作为对文明单位认定和处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在届期内经市文明委认定的文明单位,当年享受与文明单位命名相同的奖金待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出现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所列问题或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市文明委审议批准,分别给予警告、降格、撤销荣誉称号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文明单位奖金。受到降格处分的单位,按照降格后文明单位奖金标准发放奖金。受到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并由推荐单位负责收回文明单位奖牌。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新成立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要做到齐全完善、分类科学、规范有序。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包括: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申请报告、自查报告、开展活动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学习培训情况、内部系列创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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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创建工作资料分为文字、图片、声像、电子等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可根据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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