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前期准备

第六条 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 验收前提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 (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 验收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

(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部内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 (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七)项目合同或协议; (八)业务需求说明书;

(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九条 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 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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