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关于粉尘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在有职业危害的施工作业前后,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安全教育,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安全。根据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职业病的主要是粉尘,制定粉尘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安排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监测。监测设备应及时维护、维修、检定,保证其正常使用。

检测项目必须按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检测。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

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噪声、氡及其子体等每年至少测定1次;

7、有毒有害气体、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由煤矿企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作业场职业病危害情况制定;

8、作业场所其他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监测。

二、加强职业危害的源头治理

1、建立防尘齐抓共管制度。采煤、掘进、机电、通风各职能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防治粉尘危害实行岗位责任制度,重点是采掘队必须把采区和迎头的防尘装备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机电部门要保证所负责维护的防尘机电设施的完好率及设备硐室的粉尘清除

2、通风科建立防尘专业队伍,配备专职测尘员,负责全矿的粉尘防治设施的安装和测尘工作。

3、通风、安全科负责监督防尘相关规定的执行,并行使监察权即有权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其计划进行审查;有权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提出处理意见。

4、每月由通风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另外在组织各类专项检查的同时,必须检查粉尘防治的执行情况。凡经检查综合防尘不达标准的采掘工作面或队组,同期的工程质量等级降低一级。并针对采掘工作面或队组负责人进行处罚。

5、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属防尘工程的费用由年度安全技措费中安排;属防尘材料消耗的费用必须划入生产成本中。

三、防尘设施完善到位

1、防尘用水管路应辅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皮带机巷每隔10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2、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3、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17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回采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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