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

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7]12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的

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7〕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以下简称搬迁贫困户)搬迁后有稳定收入来源,助力脱贫攻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决策部署,在制订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时,同步制订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计划,同步组织实施。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 1 / 2

农、宜商则商、宜旅则旅的原则,对搬迁到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安置的,确保每户

有1人以上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对搬迁到中心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逐户落实扶贫产业发展项目、资金。通过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帮扶,让搬迁贫困户获得稳定收入,从根本上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增强搬迁贫困户的安全感、归属感、获得感,确保实现搬得出、住得下、有就业、能脱贫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各地要指导搬迁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见效快的特色种植、规模养殖等特色农林产业。鼓励搬迁贫困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进行流转,尽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以入股的形式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养殖、光伏发电、水电开发、矿产开发、乡村旅游等项目,投资形成的分红折股量化给搬迁贫困户,增加搬迁贫困户财产性收入。探索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附近流转一定数量土地开办“微田园”等农耕场所,按照“无偿耕种3年,搬迁贫困户户均0.3亩、搬迁非贫困户户均0.2亩”的标准,重点安排给45岁以上、难以在非农领域就业的搬迁贫困劳动力耕作。 (二)扶持农林加工业发展。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情况,各地要落实土地、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大力引进培育特色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扶持发展农副产品田头预冷、分等分级、保鲜、仓储等;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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