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1

第2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排查治理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排查治理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排查治理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排查治理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排查治理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部能够有效地运行,排查治理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排查治理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排查治理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排查治理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35条协助安全矿长深入开展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科科长是煤矿生产科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积极协助生产副矿长、配合技术矿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我矿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

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 条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6条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第9条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科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决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由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因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7条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1条协助技术矿长、地测副总深入开展地测防治水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质标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及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矿井达标验收达标一级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根据国内先进标准,及时编制和修订企业标准,保持各类标准的先进性和实效性。

第4条负责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各职能部门达标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组织检查验收。

第5条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6条监督检查队组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奖罚工作,监督纠察队、质量标准化考核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

第7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时参加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7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 第21条未及时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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