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2]34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1号)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思路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给劳动保障监察 1 / 2

工作带来的挑战、切实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突出违法问题,迫切需要全国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切实做好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着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建设,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2012年,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全面推进“两网化”管理为基础,以制度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机构队伍建设为保障,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方式,加大力度解决各类突出违法问题,不断增强预防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执法工作

2012年,各地要进一步发挥日常执法对主动预防、及时发现和快速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要将日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数量、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数量、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等列为工作考核指标并加强督促检查。要以易发、频发违法行为的企业为检查重点,进一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对分布广、数量多的小微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执法方式。要拓展书面审查内容,创新审查方式,逐步将劳务派遣企业、人力资源市场中介等情况全面纳入书面审查范围。要畅通劳动者来访、来电、来信等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辟网上举报投诉,设立基层网格举报投诉接待服务窗口。规范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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