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回用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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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回用设计规范

篇一: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xx]85号文“关于印发《20xx~20xx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组织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并会同其他参编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有关环保、节水的工作方针,对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推荐性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施行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院校、设备生产和工程安装等部门的意见,进行全面修改并补充了新的内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工设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符号、中水水源、中水水质标准、中水系统、处理工艺及设施、中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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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2号设计院邮编:100036传真:010-68221322),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保安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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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建筑大学

主要起草人:孙玉林王冠军萧正辉秦永生邬扬善崔长起刘红金善功郑大华赵世明刘长培魏德义李圭白 1总则

1.0.1为实现城镇污、废水资源化,节约用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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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技术先进,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水工程设计。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回用的中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各种污水、废水资源,应该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

1.0.4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1.0.5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社和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6中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用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1.0.7中水工程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中水工程的设计进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进度相一致,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0.8中水工程设计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1.0.9中水设施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与主体建筑设计标准相符合。 1.0.10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必须确保使用、维修安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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