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开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校教务处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当年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范录取。录取名单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后方可生效。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实际班生总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

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经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交未报到名册。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我市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依据当年市教育局的招生文件执行。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我市各级普通高中就学,可获得学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籍学生非本市初中毕业,高中阶段确需到我市就读的,可申请就读职业类学校和普通高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外籍学生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提供完整后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4),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

具体流程:①市侨办或外办开具介绍信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③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接收校同意并盖章④接收校为区属学校的,《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备案。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子女因家长在厦门市购置房产、投资或受聘于在厦企业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5)一式四份;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

具体流程:①到市台办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③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接收校同意并盖章④接收校为区属学校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备案。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侨及外籍学生可参加我省组织的高中会考,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符合毕(结)业条件,发给本校毕(结)业证书。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新生未报到名册(附表2)、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3)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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