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17]1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7〕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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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和《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10%以上,其中,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延边州(仅包括延吉市)下降15%以上,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下降8%以上,白山市、松原市下降5%以上。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2017年底前,全省煤炭年消费总量控制在940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积极推广天然气、太阳能、风电、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以实施 “气化吉林 ”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长输管道、储气库、城市管网、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CNG/LNG)场站建设。加快推进电能清洁供暖,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推动形成清洁、高效、多元化的供暖新格局。
3.保障清洁煤炭供应。加快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建设,各市(州)要抓紧制定清洁煤炭供应方案,2017年底前,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建成集中规范、布局合理的清洁煤炭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切实减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的燃煤污 2 / 3
染。
4.推动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全面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要求的劣质煤销售及使用,组织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依法查处劣质散煤经营摊点,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5.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各市(州)要按照制定的钢铁、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实施 “退城入园 ”。2017年底前,完成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6.加快淘汰过剩产能。严格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 “三去一降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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