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保安岗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实现公司提出的“以服务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的经营宗旨,以“行动军事化,管理正规化,工作规范化”为管理准绳,以“形象、品牌”占领市场,以“优质、诚信”赢得客户。根据公司章程和劳动人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岗勤细则。 第一章 保安分队

第一条 保安分队是履行保安合同,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保安分队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按规定的保安服务内容和指定的责任区域,组织保安员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条 保安分队可按人数和勤务需要设队长、副队长、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队容风纪

第四条 保安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纪律,举止端庄,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五条 保安员要讲礼貌,待人处事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污言秽语,刁难群众,生硬无礼,侮辱人格。

第六条 保安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不准搞“吃、拿、卡、要”。

第七条 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保安服装和黑色皮鞋,佩带标志要齐全,保持服装干净整洁。要戴正帽子、系好领带,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八条 冬夏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夏季高温季节保安员在室内执勤着制式短袖衬衫时,可不戴帽子,不系领带、武装带,特殊情况不着制式服装的由大队和客户单位协调后另行规定。

第九条 保安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准佩带项链、戒子、手链等各类饰物和信物。在执勤期间要讲究文明,遵守公德,不准边走边吃东西,不勾肩搭背,不嬉笑打闹。女保安员不准留披肩发,上岗执勤时不准浓妆艳沫。 第十条 保安员形象的五条标准: 1、练好三相:站象、走象、坐象:

2、不留三长:长头发、长胡须、长指甲: 3、杜绝三手:背手、袖手、插手: 4、扣好三扣:领口、裤扣、风纪扣:

5、达到三会:会行举手礼、会文明用语、会做群众工作。 第三章 岗勤

第十一条 保安员值勤时,必须坚守岗位,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工作,确实保障责任区的安全。

第十二条 立岗。一般设在大门口或保安合同规定的特定地点,立岗时应面对前方,保持立正、跨立或稍息姿态,双目平视,环顾周围,为保持立岗的良好精神状态,应定时换岗,一般在20-30分钟换岗。立岗应坚持“五敬礼”:遇见领导先敬礼;检查物件先敬礼;纠正违章先敬礼;车辆出入先敬礼;交接岗时先敬礼。 第十三条 立岗的任务。门卫立岗主要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验证、对货物出门的检查,要核对物品名称、数量、出门证签发的日期及签章手续等,如不符合出门规定坚持不准放行,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坐岗。坐姿端正,注意观察人员和车辆动态,要查验有关证件和介绍信,做好登记和上访咨询,执行任务期间不准看书、电视和收听广播,更不准与无关人员闲谈聊天。

第十五条 巡逻检查。巡逻检查应有明确的范围和检查重点,一般情况下坚持两人巡逻检查制,思想集中,坚持高度警惕,不谈笑,不准吸烟,脚步要轻,注意观察,发现问题要仔细检查,并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同时巡逻时间要经常变化,注意自我保护。

第十六条 保安员执勤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遇到险情、灾害事故时,要以国家和客户单位利益为重,在拨打“110”报警的同时,要维护好现场,做到忠于职守,不怕困难,不惧危险,勇于斗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 奖励。分队和保安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应予以奖励。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是: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和授予称号。通报表扬、嘉奖由保安公司审批;记功、授予称号由市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不同奖励: 1、在执勤中,发现和制止各种治安案件事迹突出的;

2、在发生自然灾害、火灾、各类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设法排除危险,化险为夷的;

3、为群众做好事,排忧解难,拾金不昧等到多次受到客户单位、群众表扬的; 4、在执勤中抓获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

5、在执勤中,查获或堵截无证件物资,为客户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6、在树形象,创名牌中,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

7、爱岗敬业,以公司为家,为公司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 8、其它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 处罚。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工资(职务津贴)、告诫、警告、记过、留队察看、辞退、开除。因工作失职或违反纪律给公司和客户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触犯刑律的,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保安员在执勤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予以经济或一般行政处罚,若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一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1、上岗执勤不按规定着装的,扣50元;

2、上岗执勤精神不振,形象不佳,工作不负责,对人员、车辆出入不认真查验的,扣50元—100元;

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窜岗、岗上睡觉的或不按规定回公司报到的,扣50元—300元;

4、执勤中不按规定执行“五敬礼”的,扣10元-50元/次; 5、上岗前或执勤中饮酒、醉酒的,扣100元—300元; 6、执勤中从事娱乐活动的,扣50元—300元;

7、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留长头发、长胡须、长指甲、佩戴首饰或其他信物的,扣50元-100元/次;

8、工作交接不利,没有值班记事或弄虚作假的,扣50元—300元;

9、执勤时,看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乱打电话、与他人闲聊的,扣50元—300元;

10、执勤态度粗暴、打骂、侮辱他人人格的,扣100元-300元; 1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扣100元—300元;

12、擅自动用客户单位车辆、器材、设备,造成后果的,扣100元—300元; 13、不服从公司和客户单位工作安排的,扣50元—300元;

14、不认真履行服务合同,擅自削减工作程序的,扣50元—100元; 15、对责任区内发生的事件或案件,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扣100元—300元;

16、工作失职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其他事故,给客户单位造成损失的,扣100元—300元;

17、不能正视自身,影响队伍团结,造成人员流失的,扣50元—300元; 18、散布不利于公司和客户单位的言论,影响工作的,扣50元—300元; 19、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态度消极、言行恶劣, 造成影响的,扣100元—200元;

20、对队伍中出现严重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扣100元—300元或取消职务津贴;

21、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工作指标的,按即时规定予以处罚; 22、有其他严重错误行为的,扣100元—300元。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除做经济处罚外,应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1、执勤期间态度粗暴与客户及群众打骂、侮辱他人人格的;

2、擅自动用客户单位车辆、器材、设备等,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

3、保安员当班未经接班擅自下班或脱岗、串岗等,致使岗位无人值勤,造成后果的;

4、利用工作之便,向驻点单位索取钱、物或“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上岗执勤期间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丢失、盗窃、抢劫和其它事故,给予客户造成损失的;

6、工作时间发生监守自盗或伙同他人盗窃的; 7、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8、工作失职,对责任区内发生纠纷、闹事等问题视而不见,不制止、不劝阻、不报告的;

9、上岗期间,私自使用客户电话,给客户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工作或执勤期间有饮酒、赌博行为,造成影响的; 11、多次发生一般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12、不经请假,连续旷工达十日的。

第二十二条管理大队、督察部、人事部根据本细则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奖惩。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以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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