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附答案)

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关于适航,《海牙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认为适航是指船舶的各个方面可经得起预定航线中可能遭遇的一般风险,适合运载约定货物并安全完成预定航程的能力。第二项是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的义务,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在上述七个阶段均应做到“适当和谨慎\“谨慎\就是要认真,“适当\则带有技术性及业务水平。“装载和搬运”是指承运人应按货物的种类,使用与货物相适应的装货工具,小心操作,以免使货物摔坏。“保管”和“照料”是指承运人从接管货物时开始,必须对货物妥善保管和谨慎照料,以防货物被窃和受损。“积载”指承运人应按货物本身的特性,使用不同的积载方法,将货物按其状态、重量、价格和禁忌等放置在舱内的适当部位上。对由于积载不当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运送\指承运人应尽快、直接、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卸载”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将货物卸载,承运人对没尽妥善和谨慎之责造成的货损应负责任。 论述:

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改进。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与补充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在驾驶和管船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大大缩小了承运人的豁免范围,使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成为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汉堡规则》没有列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并不是说承运人对任何事项都必须负责。对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如不可抗力或托运人的过失等事项,承运人仍然可以免责。 2、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汉堡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DRS),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尚未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且国内法不允许适用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则为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125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7.5金法郎。这一限额与《海牙规则》相比,是它的4倍多,与《维斯比规则》相比,也提高了25%。此外,公约还规定,如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一般理解为“钩至钩”期间,有时承运人是在陆上收受货物,并在陆上仓库向收货人交货的,在收受货物至装船及卸下货物至交付这两个期间中,货物是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而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货损又不负责任。为此,《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这一规定延长了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期间,它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有利于维护货主的利益。 4、增设了承运人延迟交货损失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当货物迟延交付,又遭灭失或损害时,承运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按货物全部灭失时所应赔偿的限额。

5、明确了保函的效力。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以往的惯例通常判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等有分歧,而又无从查验时,出具保函可以免去许多麻烦,也是商业上的一种习惯的变通做法,但为了抑制保函的作用,公约第17条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即被视为向承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数量(重量)、标志和表面状况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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