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2008]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0 【实施日期】2008.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8〕3号)精神,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减土地供求矛盾、加快调整经 1 / 4

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

容。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保护保障、节约集约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等机制,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统筹兼顾,依法用地”的原则,每年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市区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用地计划应结合区域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建设项目考核等因素,综合确定市区各区域、各类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方案,提高用地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率。

(二)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定期开展转而未供项目用地清查,对因项目取消或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无法实施项目建设的地块或用地指标,均应依法进行盘活利用。每年3月底,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清理出的转而未供项目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经发改、规划部门同意后,办理盘活指标或盘活地块的手续。

(三)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市区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发改委根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申请,会同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编制;

市区年度经营性用地做地计划、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编制;

市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人才公寓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等部门编制。 2 / 4

各类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应与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

度行动计划相衔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各类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用地指标、规划红线和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到位。每年年初,由市考评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三类项目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严格审核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发改、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或审批手续。

市建委要会同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办、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各类基础设施用地土地利用控制标准。 (二)完善建设用地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新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划拨决定书,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约定或明确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规划部门要提出住宅用地容积率的上下限指标、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三)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国家级开发区工业项目达产后税收贡献度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亩(含慈善捐助等社会公共事业支出),省级开发区和重点工业功能区工业项目达产后税收贡献度一般不低于25万元/亩,其他工业项目税收贡献度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亩。

各开发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 / 4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