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院所的儿童保健工作以及儿童死亡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和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 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要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质量控制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质控和上报工作。 9、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村级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10、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11、完成各项儿保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 倒

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 。

2、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 的管理、宣传及首次签发在本院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

4、各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直接为院内出生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换发、历史办证及其他特殊情况一律在县保健院办理。

5、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要核对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

6、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

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年统一上交县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7、每年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半年对发证机构进行1 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 8、各助产服务单位在《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要公开办证流程,方便群众领取。

9、各助产服务单位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登记本,县保健院要建立补发换发登记本,办证资料长期保存备查。

出生医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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