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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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满一年的检测机构,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省外检测机构在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满一年的,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并向参评检测机构颁发信用等级标志。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评定内容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实施。省工程质协成立信用等级评定

工作小组负责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进行评定,主要内容包括资质要求、质量体系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试验室规模和能力等。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级别。AAA表示信用良好,A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A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八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应列入B级别。

(一) 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及《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检测机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两次及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 检测机构和工作人员向其承接的质量检测业务的工程相关主体指定、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 出具虚假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

(一) 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A级别。

(二) 考核得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低于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别。

(三) 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低于75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别。

(四) 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或存在第八条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为B级别。

第十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 本单位人员一览表(详见附表3);

(三) 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

(四) 本单位仪器台帐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表、本单位使用的现行标准规范目录台帐等(具体详见附表1的备注栏要求);

(五) 提供近二年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 省工程质协发布信用等级评定通知;

(二) 检测机构进行自评(评定标准详见附表1),并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工程质协);

(三) 市工程质协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初评意见汇总后报送省工程质协;

(四) 省工程质协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建设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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