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骅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中共黄骅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1月16日中共黄骅市委五届二次全会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三)研究和把握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定期听取市政府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汇报,研究和谋划全市一个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措施等重大问题。

(四)对加强全市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五)研究审定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其他市委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同志代表市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讨论研究市政府提交人代会进行审议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和市武装部党委提请市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议军会议。

(七)研究决定市委有关部门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及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组请求市委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审定全市科级(含副科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事项。 (九)讨论需报请沧州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十)研究讨论召开全市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程

(十二)市委常委是市委常委会的出席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为市委常委会的固定列席人员。

(十三)讨论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的议题,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列席;市委常委议军会议,市武装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议题涉及市直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可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研究讨论市委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讲话,可指定1—2名主要起草人旁听。 (十四)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宣传报道的市委常委会,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可列席会议。

(十五)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办公室主任提请市委书记确定。

(十六)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十七)市委常委会议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提出。

党委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议题,经主管市委常委初审,报市委分管副书记核审提出。

市政府党组和政府部门的议题,由市政府党组提出;或经常务副市长初审,报市长核审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议题,经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协主席同意,与市委主管副书记沟通核审提出。 (十八)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受市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市委副书记确定。 (十九)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事先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必要的协调沟通。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视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及党外人士、人民团体的意见,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和评估,也可以召开有关方面协调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十)讨论研究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二十一)研究干部任免的议题,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会前沟通工作。选拔任用干部未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的、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或考察时有明确反对意见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不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二十二)凡人员编制、机构调整和升格、财政支出等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有关部门经过沟通协调,要提出较为一致的意见,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同意,才能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二十三)市委常委会议题不搞临时动议,每次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适量,以保证参加会议的市委常委有足够的时间发表意见、研究讨论。

(二十四)市委常委会组织服务部门要及时将议题材料收集齐全。议题材料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经分管常委或分管书记审定打印后,一般要在会议召开1至2天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于提前了解情况,考虑意见。

(二十五)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市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常委会,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对研究讨论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十六)市委常委对涉及分管工作的议题,要主动介绍有关情况,积极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认真思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委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要最后一个发言,科学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方案和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二十八)市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研究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逐个进行表决。

(二十九)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常委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十一)市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签发一般由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必要时,报请市委副书记或市委书记签发。

(三十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要分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以及议题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涉密常委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由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确定。 (三十三)市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的日常督办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三、议事原则

(三十四)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十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省委、沧州市委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黄骅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十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意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三十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三十八)坚持正确处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保持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作为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三十九)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四、监督和纪律

(四十)市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各常委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四十一)市委常委会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四十二)常委会出席和列席人员对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凡是不需要向下传达的,一定要严格保密,绝不能私下传播;需要向下传达的,要按既定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不能私自扩大范围,不能提前渗透,不能掺杂个人意见,更不能泄露常委会讨论时的具体情况。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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