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标准

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体育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室内体育用房是体育院校的主要教学用房,根据需要配置各种体育场馆,其建筑面积参考下表。

体育院校各种体育场馆参考建筑面积(㎡)

办学规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篮(排) 球房 1800 3500 7000 10500 12500 田径房 4300 5700 7200 14400 25000 体操房 2800 2900 3650 3700 7300 游泳馆 - 4000 5400 5400 5400 网球房 - 1900 2000 2900 3900 羽毛 球房 乒乓 球房 举重 武术房 1100 1100 1550 2100 2600 健身房 1500 2150 2900 5800 7200 拳击房 - 700 1000 1800 3000 合计 建筑面积 12700 23150 33100 50200 72900 1200 1200 1200 1800 3000 1200 1800 3000 注:1、办学规模在1000至3000人学校的参考建筑面积同样适用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2、学校在总建筑面积标准内,根据教学需要可对各类场馆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第六节 校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的内容。校行政办公用房除校级机关干部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外,还包括民主党派办公、档案管理用房、财务管理中心及少量文秘用房,以及用于学校管理和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的信息网络、电视、广播、机房等用房。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各种办学规模校级机关机构设置、行政人员编制及办公用房进行测算,然后转换成生均指标。各级干部办公室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配置。一般干部每人使用面积6㎡,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12㎡,校级领导每人使用面积18~24㎡。本条规定了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计)。

第七节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规定了院系的办公及教师办公的用房内容。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各种办学规模院校的教师编制数(已考虑了研究生、留学生的折算系数)及办公用房进行测算,然后转换成生均指标。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计)计算依据是:

一、按1000人规模设一个院(系)计算出基本办公用房的总面积,加上各类不同职称教师的办公用房,即为全校院(系)和教师办公用房的总面积。院系配置的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见下表。

院(系)1000人规模基本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办公用房名称 院长、系主任(及副职)办公室 院或系办公室 党总支办公室 学生工作办公室 使用面积 40 50 30 30 办公用房名称 会议会客室 教研组研讨室 资料室 学籍档案室 使用面积 40 40 40 50 注:院系行政干部(含兼职),仅在一处配置办公用房。 二、教师教学研究及备课等办公用房面积配备标准如下: (一)、院(系)处级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积12㎡。

(二)、正教授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18㎡。 (三)、副教授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9㎡。

(四)、一般教师、一般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积4㎡。 (五)、教辅人员办公用房在实验室等用房中解决,不另安排。

第八节 师生活动用房

第三十条 规定了师生活动用房的内容。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功能是围绕对大学生素质的教育和培养、使其得到全面发展,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社会工作的环境和需要,除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里咨询、帮困助学、就业指导、离退休管理人员的基本办公用房外,会议室、接待室、展厅、多功能厅等用房统筹安排使用,资源共享。

考虑到教职工活动一般和学生活动是错时进行的,为节约,活动用房可兼用。 第三十一条 规定了师生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计)。

第九节 会堂

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各种规模的大学、专门学院会堂的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计)。会堂具有集会、演出、学术报告、校际交流等活动功能,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是陶冶情操,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会堂座位数宜控制在800~1500座之间,会堂的最大建设规模应控制在建筑面积6000㎡以内。

会堂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剧场的设计规范(5000人规模的高校参照丙级、10000人规模的高校参照乙级、20000人规模的高校参照甲级,但对前厅、休息厅、侧台等标准均有所降低)。会堂可单独规划建设,也可与体育馆或师生活动用房统一规划建设,提高使用效率。

艺术院校中的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电影院校其会堂可与实验剧场(院)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节 学生宿舍(公寓)

第三十三条 规定了学生宿舍(公寓)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规定了学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计)。

学生宿舍按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和国家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中的规定执行。即本科生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0㎡。硕士生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5㎡。博士生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

第十一节 食堂

第三十五条 规定了食堂的内容,将学生食堂与教工食堂合并,师生共用餐厅。

第三十六条 规定了大学、专门学院食堂的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计)。餐厅和厨房及其附属用房面积指标的计算依据是:

一、 餐厅

(一)、学生一次性用餐人数按学生数的40~50%计算。

(二)、教职员工的入伙人数按总人数的75%,一次性用餐人数可按入伙教职工的 50%计算。

(三)、大餐厅每个座位的使用面积为㎡,教授及招待餐厅每个座位的使用面积为㎡。 二、厨房及附属用房

(一)、大餐厅配套的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按大餐厅面积的计算。 (二)、教授及招待餐厅配套的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按餐厅面积的计算。

第十二节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第三十七条 规定了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配置的比例,大学、专门学院5000人规模的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5%,10000人及以上规模的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2%,每人建筑面积24㎡。教工单身宿舍(公寓)作为青年单身教师住宿的过渡用房,周转使用。

第十三节 后勤及附属用房

第三十八条 规定了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的内容。由于大学、专门学院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当地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条件各不相同,每所学校需要的后勤用房也不相同。根据需要,可参考以下的用房内容进行配置:校医务室(所或校医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含小型超市、洗衣房等)、总务仓库、综合修理用房、水电煤卫锅炉房、保安、保洁、绿化、警卫等用房。以上用房的设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大学、专门学院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章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十条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的类别、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内容、建筑面积指标所采用的基本参数均按第三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定了各类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规模。

第四十二条 根据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现状调查及数据分析,设定了表21所列的各类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比例,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三条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第四十四条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如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函授部、设计院(所、室)时,其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室(艺术高职高专院校除外)、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高职高专院校的实训部分,只包括必须在校内完成的基础技能训练用房;大量的生产实习、实训应与企业挂钩,利用社会资源完成。

第四十七条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及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并按下表所列的图书册数计算。

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藏书量(册/生)

学科 理、工、农(林)、医、体 文、法、经济、外语、师范艺术 艺术 学科规模 1000 108 126 130 2000 100 115 118 3000 90 105 110 5000 82 100 104 8000 72 90 - 为方便计算,下表列出了图书馆按学科分的各种规模建筑面积指标。

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理、工、农(林)、医、体学科 学科规模 ≤1000 1200 2000 2250 3000 3200 3600 4800 5000 生均指标 文、法、经济、外语学科 学科规模 ≤1000 1200 2000 2250 3000 3200 4000 4800 5000 生均指标 艺术学科 学科规模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生均指标 8000 8000 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校行政办公用房、系及教师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十条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会堂的建筑面积指标,规模较小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会堂可与体育用房或师生活动用房统一规划建设。艺术院校的会堂可与实验剧场(院)统一规划建设。

附录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计算实例

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学校校舍总建筑面积步骤:

一、计算学校学科结构比例,判别能否直接套用按学校类别确定的生均建筑面积总指标,按自

然规模实际人数计算全校校舍总建筑面积

1、计算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条文第十二条表2学校类别设定的结构比例相同,且办学规模与表1设定的相同,可按条文第十四条查表3直接套用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计算全校校舍总建筑面积,如实际学生人数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用插入法取值后计算。

2、计算的学科结构比例与条文第十二条表2学校类别设定的结构比例出入较大,无法直接套用学校类别确定的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计算全校校舍建筑面积时:

(1)据实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按各学科人数、学科生均指标分别计算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建筑面积。(教室按条文第十六条查表4,实验室按条文说明第十九条第四款查表,图书馆按条文说明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查表取得或用插入法计算生均指标)

(2)按附录三表1《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查得相同办学规模的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后勤及附属用房等九项用房建筑面积生均指标计算校舍建筑面积,如实际学生人数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用插入法取值后计算。 二、按研究生人数计算补助建筑面积

根据研究生人数,按条文第十九条查表6、按条文第二十二条查表8、按条文第三十四查表16分别取得研究生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用房建筑面积补助指标,计算研究生校舍补助建筑面积。

三、按留学生人数计算生活用房建筑面积

根据留学生人数,按附录一查附表1取得留学生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扣除按自然规模人数中已计算的建筑面积指标(学生宿舍和食堂生均面积指标),计算留学生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如留学生实际人数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用插入法取值后计算。 四、按有关人员计算其它用房建筑面积

如学校有外籍教师、专职科研机构人员、设计院(所)人员、函授部工作人员,按各类人员实有人数查附录一附表2、附录二附表3、附表4计算有关用房建筑面积。 五、全校校舍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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