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煤矿安全和煤炭资源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宣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煤矿是指在**县境内开办的除市属、省属外的所有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
第三条 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辖区负责,综合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乡企局行使全县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督职能;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煤炭资源管理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凡规划新开办的矿井,其生产能力须达6万吨/年(含6万吨/年)且服务年限达10年以上;对现有保留矿,凡有资源且具备扩能技改条件,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矿井,必须在2004年底达到3万吨/年,凡达不到上述条件和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煤矿(厂),予以关闭。
第五条 煤矿必须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能力每吨8元一次性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缴纳矿长安全保证金2万元,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县乡企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监督,严禁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