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 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 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

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 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 15 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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