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国际商法》试卷A卷答案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卷(A卷)

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 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将你选定的答案编号填入每题的答案

栏中。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题号 答案 1 A 2 C 3 A 4 A 5 C 6 D 7 B 8 B 9 A 10 D 得分 阅卷人签名

二、 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将你选定的答案编号填入每

题的答案栏中。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AB CD

三、名词解释:(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每空4分,共16分)

1、保付代理人,是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想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将履行合同,如果国外的买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拒付货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货款(4分)

2、一切险,是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种类之一,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一切险所负责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货物因战争、罢工、进口关税、交货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损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4分)

3、信用担保代理,是指信用担保代理人作为外国卖方(本人)的代理人,为本人寻找本国买方(第三人)。经由其介绍的第三人如果不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则由信用担保代理人赔偿卖方(本人)由此遭受的损失。(4分)

4、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

5 AB CD 6 7 8 9 10 得分 阅卷人签名 答案 ABC ABC ACD AB ABD CDE AB BDE CE DE

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4分) 四、简答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阐述英美法上的对价以及有效对价应具备的条件、

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 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6分) 2、请阐述英美法系国家代理权产生的几种来源

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种: (1)明示授权的代理

(2)默示授权的代理(没有明确表示,但有行动表示) (3)不可否认的代理(言辞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 (4)客观必须的代理

(5)追认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认为代理)(6分) 3、保付代理与信用担保代理存在哪些区别

担保对象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本人不同;所处国家不同;所从事的业务不同(6分) 4、比较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异同

1.预借提单:即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 倒签提单:即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在提单上签注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2分) 2.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前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1分)

3.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

两者亦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承、托双方属恶意串通,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托运人的法律责任,还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3分) 五、案例分析:(本题共4小题,共30分)

案例一答案:

(1)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在美国和德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排除该公约的适用而适用其他法律;同时该合同销售的货物并不在公约排除的六类货物中,因此,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3分)

(2)成立。此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其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中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

本案的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中的后一种情况,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2分)

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美国生产商B在7月10日报价之后,德国建筑商A已经按照要约中的报价进行了投标。由于招标结果必须等到10月10日才可得知,德国建筑商A只有等到10月10日在获知是否中标之后,才可能决定其是否承诺。因此,德国建筑商A有充分理由信赖该项要约至少在招标结果公布之前是不可撤销的,尽管美国生产商B在其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是不可撤销的。由此可见,美国生产商B是不得撤销其要约的,因此,其在9月2日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2分)

(3)、应以德国法为准据法,因为《公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拍卖合同,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该拍卖合同是在德国发生,应适用德国相关法律。(3分) 案例二答案:

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1000箱货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这都是由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2分)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损,这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的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还包括为了确保船货共同安全而支出的特殊费用,所以(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也属于共同海损。(3分) 案例三答案: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这就是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而本案中B公司前两次所交货物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因此,B公司违反了品质担保义务。(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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