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入学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考生档案等考生信息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提交报到凭证、本人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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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事由,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者不得再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下一年(应征入伍按有关规定的年度)学校规定新生报到之日前的两周内,联系所属学院确定重新入学的报到日期,按报到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入学复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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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除外)应当按学校要求的日期返校申请学期注册,在学校要求的学期注册期限内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申请暂缓注册: (一)欠缴学费或住宿费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获得了准假且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 (三)按教学实习安排无需返校的;

(四)学校认为的其他应当办理暂缓注册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教育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准,一般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中师升本专业学制为4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2年。

第十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最短学习年限可以少于学制年限1年(学制为2年的除外),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多于学制年限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最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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