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
3.简述关税的种类。
答:(1)按征税目的分,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按征税对象分,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3)按待遇差别分,分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
二、论述题
1.论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1)适用范围:《TRIMs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协议。 (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成员)采取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相违背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地说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的TRIMs有三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
(4)各缔约国(成员)须在《TRIMs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5)各缔约国(成员)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2.论述证券管制立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根据。
答:(1)为了实现对跨国证券的有效管制,各国证券立法不仅具有域内效力,往往还对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享有管辖权。
(2)国籍原则。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的行为。其国际法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适用于国籍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识别管制对象,尤其是法人国籍的确定。在这方面,各国的做法有所区别。
(3)效果原则。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证券管制立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也适用于外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从而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的不足。适用效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与保护性管辖原则。前者指一国对虽在本国境外发生但在本国境内完成的行为享有管辖权,后者指
16 一国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可以对发生在域外的特定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
(4)主观属地管辖原则。对于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该原则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行为的局限性。 (5)合理原则。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运用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该原则的适用比较多地考虑他国利益,采取“利益分析”的方法以不对他国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是一种自我限制本国证券立法域外适用的表现。
2007年04月 一、简答题
1.简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重复题目) 2.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重复题目) 3.简述国际补偿贸易的含义及特点
答:(1)定义:指一方跨越国境向另一方提供机器设备或技术,在一定期限内,另一方以使用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2)特点:①补偿贸易具有易货贸易的属性。②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
二、论述题
1.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此制度包括风险转移的含义、时间及法律后果三项内容。
(1)含义:所谓风险是指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即对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应于某个时间由卖方改为买方承担,此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2)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问题的关键在于风险在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时间是: ①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有两种情况:
a.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b.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②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订立合同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又不将此事实告知买方,则应由卖方承担此遗失或损
17 坏的责任。
③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受货物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如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货物交由其处置但其不收取时为风险转移之时。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之时,才是风险转移之时。
(3)风险转移的后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2.试论典型的国际融资租赁模式
答: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构成。 (1)购货合同。
①供货人应保证合同项下货物(租赁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
②供货人应如期直接向承租人交货并履行其他义务,承租人应及时验收货物;③租赁协议的无效或解除将导致购货合同的解除,但供货人已交货的不在此限;④购货合同需经承租人确认才能生效,且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2)租赁协议。 承租人义务5项。
①如供货人迟延交货或所供租赁物有瑕疵及致人损害的,承租人一般不得解除协议;②承租人应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③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
④承租人不得擅自出售、转租、抵押租赁物;⑤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出租人义务3项:①确保供货人交货;
②供货人迟延交付或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得将索赔权转交承租人行使;③租赁期间出租人无权擅自处分租赁物。2006年07月 一、简答题
18 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简述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二、论述题
1.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
19 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跨国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
2.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2006年04月 一、简答题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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