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分析

广州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1、总则

1.1 为保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审查的准确性,提高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效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确立了实施建设工程电子报批的审批制度。本指引具体说明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及电子文件的处理方式,以供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参考。

1.2 本指引适用于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设计方案的调整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调整四类业务处理。 2、建筑指标审查概要

2.1建筑工程审查以建筑项目为基本单元,对每一个建筑项目出两份建筑指标,指标分为:建筑功能明细表及建筑面积明细表两种类型,详见附录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附录2《建筑面积明细表》。

2.2建筑项目的划分

2.2.1具有相同地上层数的若干幢建筑实体可划分为一个建筑项目,不同层数建筑实体可划分为多个建筑项目;

2.2.2对于裙、塔楼结构,虽裙楼和塔楼层数不同,除2.2.3情况以外,一般作为同一项目对待,不划分为两个项目;

2.2.3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应将层数相同的塔楼与裙楼地下室划分为一个项目,其余塔楼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项目。

2.2.4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虽有不同层数的,但如塔楼为连体结构,无法分隔,此时可作为一个项目对待。

2.2.5 同一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只作为一个项目对待,不划分为多个项目。 2.3建筑功能明细表说明

2.3.1项目名称。项目命名格式为:“建筑性质(建筑编号,<裙房> <连体>”,后两项为可选信息;例如:“商业、住宅楼(自编号A、B栋,裙房连体)。建筑性质可从十一大类建筑项目中选择,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只有在建筑项目为一个独立用地的公建单体楼时才可选用“公建”作为项目名称。

2.3.2幢数。计数原则是指一个楼梯入口为一幢,如为多楼梯入口但明显为一个连体的建筑(无分隔逢)也可计算为一幢。 2.3.3建筑规模

2.3.3.1含总建筑面积及地上、地下分项面积。总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项目地上、地下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其数值等于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也等于建筑功能明细表中列明的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类面积总和。

2.3.3.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别指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 2.3.3.3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以及面积计算的比例的规定,详见附件3:《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概述》 2.3.4建筑层数。

2.3.4.1一个建筑项目按自然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计算的地上最高层数和地下最低层数;对于地上层数,如果建筑项目中有跌级设计的,则应注明跌级部分的层数,例:最高层数为20层,跌级为16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

2.3.4.2 如楼层中设置小于1/2楼层面积的,且层高大于等于2.2米,该层可视为夹层,接上例另有1层夹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另设1层夹层); 2.3.5主要功能

2.3.5.1功能名称。指十大类建筑项目,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市政配套、其它,禁止随意自行命名。

2.3.5.2建筑面积。指该主要功能的建筑面积,包含墙体面积。主要功能的面积均需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5.2.1 住宅建筑面积包含阳台面积,封闭阳台以全面积计算,不封闭阳台以半面积计算,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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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包含相邻住宅部分的墙体; 2.3.5.2.2 商业面积包含地上、地下除规划要求配套公建项目外的所有商业性质用房的面积;餐厅、会所等商业用房除非单独报建,否则不另列,统一计入商业面积之中。 2.3.6公建配套

2.3.6.1功能名称。指本地块规批中要求配套的公建项目名称,禁止随意自行命名。

2.3.6.2建筑面积。面积按公建的净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公建分摊面积,不含外围墙体部分建筑面积。公建配套的面积均需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6.2.1公建配套中的中西药店、肉菜市场、综合商店、新华书店等类似商业的项目,不应计入主要功能的商业面积中,应在此栏中单独计算。

2.3.6.2.2如所报项目为公建配套同时又是主要功能,例:公建配套楼,应统一计入公建配套栏目中,此时主要功能栏空缺。

2.3.7其他功能。其他功能包括七种子类型,要求计算各项子类型建筑面积,如其中某种类型在建筑项目中不包括,该项面积也应填为“0”,不能空缺。

2.3.7.1地下汽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包括地下汽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的面积以及车位数量,其中汽车车位数量写在备注栏中。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如没有地下汽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则该项面积为“0 / 0”,不能空缺。

2.3.7.2地下设备用房。地下设备用房的总面积;地下建筑中,除了车库以及公建商业等需计算容积率面积用途的区域之外,其他的范围均可纳入地下设备用房。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面积。

2.3.7.3首层架空。指首层的架空范围总面积。如首层架空中有部分区域用作汽车、非机动车库或是公建配套用途,则该部分面积应分别计入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公建配套之中,不能重复计入首层架空面积。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

2.3.7.4地上汽车库/地上非机动车库。地上汽车库和地上非机动车库的面积以及车位数量;其中汽车车位数量应有备注栏中注明。本项面积将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7.5其他层架空/避难层。指区别于首层架空的地面以上其他层架空和避难层的总面积;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其所在的层数。架空层不允许出现在地下建筑之中。

2.3.7.6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泛指在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设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机械房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

2.3.7.7其他。鉴于建筑结构及功能分区布局的复杂,对于以上所有指定名称的其他功能之外的区域可纳入其他功能的其他部分,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建筑总面积减去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的前六项之和。该面积在总建筑面积计算中起到平衡作用,本项面积将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当标准层上只有单一的使用功能(公建例外)时楼梯范围一般纳入单一功能范围之内,否则将纳入其他范围。对于单一公建的标准层中出现的楼梯应纳入其他范围。 2.3.8相关指标。该部分指标仅起说明作用,不参与面积的平衡计算。

2.3.8.1基底面积。指建设工程首层平面建筑物外墙边线,包括架空层外墙边线在地面上的投影(架空层下面为市政道路、雨蓬和飘板除外)所围合的面积。一般情况为首层建筑面积总和,但不得计入首层建筑中的夹层面积。如首层中出现封闭式天井,该天井的范围将纳入基底面积之中。首层中出现的有上盖汽车入口通道范围应计入基底面积,但在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应扣除该范围的面积。

2.3.8.2住宅户数。本建筑项目的住宅总户数。如项目中不含住宅,则该项数值为“0”,不能空缺。 2.3.8.3阳台面积。本建筑项目中所有阳台面积的总和,含封闭阳台全面积和不封闭阳台的二分之一面积之和。如项目中不含阳台,则该项面积为“0”,不能空缺。 2.3.8.4地下商业面积。本建筑项目中设在地下的商业功能分区总建筑面积。如没有地下商业面积,则该项面积为“0”,不能空缺。

2.3.8.5计算容积率面积:本建筑项目中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中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以及其他子项的建筑面积总和。

2.3.8.6容积率。如审批项目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只有唯一的建筑项目,则应填写该项指标(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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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用地总面积),否则该项指标空缺用“--”表示。 2.4建筑面积明细表说明

2.4.1建筑面积明细目的在于列明各类建筑面积的组成形式,包含说明地下、地上、裾楼、塔楼面积总和,以及各部分建筑标准层的构成,以及每个分层平面内部的功能划分的情况。 2.4.2建筑总面积。计算数值应与建筑功能明细表结果一致。 2.4.3 建筑总面积应等于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2.4.4 地上建筑面积应等于裙楼面积与塔楼面积之和,如无裙塔楼之分,则应为各个标准层面积之和。

2.4.5 每个建筑标准层面积应等于它的各个功能部分的面积总和。

2.4.6标准层的建筑面积请注明计算方法,即请用单层面积乘以层数的方式注明,含不封闭阳台的情况计入一半面积。

2.4.7 对于住宅面积应在备注栏目中标明住宅户数。

2.4.8包含阳台的建筑层请在备注栏注明阳台面积,包含汽车库的项目请注明车位数量。 2.5建筑高度说明

2.5.1建筑高度。在功能明细表中没有列出,但需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注明此数据。

2.5.1.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2.5.1.2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2.5.1.3当屋顶天面层存在附属建筑时,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或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此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层附属建筑顶部。

2.5.2 建筑顶点高度。指建筑物的绝对高程值,即指建筑物最高点的广州高程值,一般用于机场净空控制范围或其它类似对建筑高程值有控制要求的场合。具体以“±0.00高程”加上“建筑自然层总高度”加上 “天面建构物高度” 计算而得。 3、绘图基本要求

3.1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AUTOCAD R14版本的DWG文件,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

3.2 电子文件中应包含设计方案平面图与各个分层标准平面图。图中应保留符合建筑制图标准的所有要素,此类制图要素应与送审图纸保持完全一致;以及为适应电子报批审查而增加定义的各类标准闭合线要素(以下简称“指标要素”)。

3.3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严格采用广州市坐标系作图,总平面图不能进行旋转、平移等坐标变换,分层平面图则不受此限制。

3.4 电子文件中绘图单位采用毫米制。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尺寸标注单位要求采用米制,标注精度为两位小数,各个分层平面图上尺寸标注采用毫米制,标注精度为整数。

3.5 各类指标要素实体必须是封闭多义线,且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应设定为0。

3.6 绘制的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所在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详见附录4《指标要素实体图层标准》。 3.7 图中的尺寸标注必须采用AutoCAD标注功能自动产生,不得将标注内容炸碎处理,如需文字补充说明,请另行定义文字,不得对尺寸标注的文字修改。 3.8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而且建筑送审图纸的建筑功能明细表、建筑面积明细表必须与电子文件中计算的数据保持完全一致。 4、实体及属性定义

4.1 建筑属性定义。用于说明整个建筑项目的基本性质,没有对应的实体,一个建筑项目定义一条记录,每个记录分为10个子项属性,以下分别说明。

4.1.1建筑编号。建筑项目自编号,一个建筑项目中建筑编号集合,如一个项目拥有A、B、C三个塔楼,建筑编号填为:A、B、C。

4.1.2建筑功能。从十大建筑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多项,可供选择的类型名称为:商业、住宅、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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