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

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

【摘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司法腐败、公平正义、治理对策

腐败的泛滥,对政权的稳固、执政党的地位的维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维持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对民众法治信心打击最大的腐败,对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而司法腐败正是违背了司法的根本要求。 一、司法腐败的含义及概念分析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以至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司法权的异化和司法权的滥用。 对司法腐败的透析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是表象层次。司法腐败表现为枉法裁判,不顾事实,扭曲事实,无视法律,曲解法律,袒护一方,施冤一方,久拖不决,决而不公;也表现为司法权的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还表现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想方设法偏袒本地,千方百计为难外地,明里司法协助,暗里设障拆台。一言以蔽之,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即为司法腐败。 第二个层次表现为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地方化、工具化与功利化。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就法院而言,包括审判机构的设置,审判机构与党委政府人大的关系,法官的进出、审判机构内部组成单元之间的关系、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基本上是以行政命令一以贯之的,或者说就是行政模式的翻版。与这种司法权力行使的行政化现象相伴生的,是司法权的官僚化。官僚化作为一个中性概念,是指将进入官僚体系中每个人的法定权利、责任和义务,排定职务高低顺序,从而建立起依据命令与服从关系进行权力运作的一种方式,是当代行政权的典型特征之一。司法权的工具化主要是指司法权对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的依附性。司法权是自足性权力,它的权力来自于法律。如果司法权接受来自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的命令而行动,就变成了这种权力的奴隶和工具了。司法权的功利化是司法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新趋势,其典型形式是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是否受案以有无利益可图为标准;案件如何裁判以当事人意思的多少为标准;审理案件的快慢,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关系的亲疏为标准。在司法人员的财源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下,司法权地方化日益严重。而使个别司法机关沦为地方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司法机关。

司法腐败的第三个层次表现为司法权的异化。司法权有六种特性:其一,被动性,即司法只可被动行使,所以提前介入、送法上门都是有违其性质的。其二,程序性,即司法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服从与指挥,对司法权只能行使监督而不能进行领导。法官如果按照领导意图办案,接受上级指挥,他就不是法的守护神,而变成斗士了。对法官来说,唯一能使他

们服从的东西就是法律,而不是无论什么人的意图或命令。其四,中立性,即司法权只判断是或不是。法官如果帮助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那他此时就成了该方的代理人了。而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司法的中立与公正。其五,审查性,即司法权有权判决立法的不法与执法的不法。立法的不法与立法权限内是难以得到纠正的,执法的不法又总是受到行政权的袒护,惟有司法的合宪性及合法性审查与判决才可除去这两个痼疾。其六,终极性,即司法权是国家最后的权力,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波堤。司法权的终极性体现于它对各种制度的最终保障上,如果司法不能遏止违法,则这个国家就不再有秩序可言了。一切违背司法权上述六种特性要求的现象与行为,皆为司法腐败。

因此,要理性、冷静地看待司法腐败。不能因为司法领域几人违法犯罪,就认为整个法官群体、整个司法机关都有问题,甚至比其他领域更严重;不能因为少数人司法腐败,就否定司法改革的成果,走回头路,以为司法腐败是司法独立所致,认为不要法官专业化职业化,违背司法规律,搞司法民粹主义,矫枉过正。但是,司法腐败也给我们以警示,中国正处于从人治、半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政治体制、公民社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作用的增强,人民对司法的要求和需求必然越来越高,这就对我们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治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司法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这决定了清除和治理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党、全社会、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形成一种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根治司法腐败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要预防司法腐败,首先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司法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好司法人员思想根源的重要途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人将手中权力加以商品化,淡化了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必须坚持和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他们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司法腐败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强化廉洁奉公、廉洁执法的公仆意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立身为人之道,是当官为政之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思想和素质,对于防止和抑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有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都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要建立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人员的新要求,从整体上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人员的素质高,就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而司法人员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二)完善制度和体制

1、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法律依据。立法存在的弹性,在实践中会给司法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使得相同的事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解释,增强法律实施的同一性,使执法者和违法者都明了触犯了什么法,就应当给予或受到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到何种程度是公正的统一标准。这有利于消除执法不严、不公的漏洞,防止司法人员利用法律上的空子来进行腐败活动。社会的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和产生的问题是层出不穷的,应该及时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而对一些重要法律的修订也应当定期进行,从而使法律适应现代化司法工作的需要。

2、加大依法治腐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做遏制腐败的主力军,对那些贪污、收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分子,该杀要杀,绝不手软。 3、司法机关内部应当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权力的合理配置、分解、限制。公开司法人员的职权责任范围、办案程序、纪律要求、办案结果以及公众举报的措施和程序等,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4、目前,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相对偏低,这就造成了司法人员的消极情绪,挫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命感和积极性。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高薪养廉的办法,提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切实改善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给司法人员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司法人员不想贪、不愿贪,减少腐败的发生。

5、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全面树立法制观念已成当务之急。必须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和法律水平,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法律至上的观念和依法办事的习惯,能使得广大司法人员能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减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能力,使其能自觉守法,遇到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不向司法人员送礼行贿和请吃、请喝、请玩,避免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6、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出发,保持司法工作其应有的独立性。一是在财政方面,实行独立预算,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和干涉。在经费上有了保障,创收和三乱等现象就可得到有效遏制,司法机关大胆、独立、公正的执法就有了更多的保障,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二是在人事制度方面,改变目前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或罢免司法行政人员的现状,消除仅凭地方领导意志和好恶决定后报人大任命的做法,确保司法机关在录用、选任上的自由权,从而可以对司法人员的个人品格、工作业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整体考核,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健全监督机制 使监督法制化,相关法律应对监督者的地位、权限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党政、人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让监督日常化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责任制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政治民主,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为人民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发动群众敢于向腐败行为作斗争,要积极疏通和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党内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让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排除各种干扰,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报导,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总之,要创造各种条件,使司法权利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司法腐败无藏身之处。 三、结语

有司法,就有司法腐败。这就注定遏制司法腐败是一个连续的、持久的过程,意欲通过几项措施或几次突击一劳永逸地清除司法腐败现象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应该把司法腐败放在个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下去考察研究它,进行综合治理,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社会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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