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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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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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二节 播出系统
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播放机、切换台(键控器)和播出矩阵(开关)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第七条 数据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所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并能自动切换;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据库做定时备份。 第八条 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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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播出切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并配置具有断电直通功能的专业级播出切换台或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播出切换开关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播出切换台和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具有双电源的广播级切换设备;应以键控方式进行台标、时钟和字幕的叠加;主备播出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
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具有台标和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配置可靠的时钟和同步信号设备(或由总控提供相应信号源),没有同步设备(信号)的应配置具有内同步功能的切换设备;配置应急垫片信号源和标准的视音频测试信号源;应能对全部源信号和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有可靠的高精度同步信号,设备应采用外同步锁相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置循环播放的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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