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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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第二十四条 应配置监看监听设备和频谱仪,宜配置波形监视器,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设备应良好接地;车载SNG系统应配备车载式或便携式发电机、车内外照明设施,应配备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空调装置。

第五节 总控系统

第二十五条 信号调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矩阵输入输出应配置跳线排;长距离电缆传输电路应配置线路均衡设备;在停电恢复后矩阵应能够保持停电前的路由状态;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主备信号应在矩阵不同的输入、输出板上,并经过不同的交叉点板;主备通路的分配器板卡应安装在不同机箱中,主备机箱应分接不同的电源;大型矩阵应配置备用矩阵控制器或控制板;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采用模块化结构;主要电路板应支持热插拔;宜配置两台矩阵,分别用于主路信号和备路信号的调度。

第二十六条 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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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第二十七条 同步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配置同步系统,为全台提供统一的同步基准; (二)二级应配置同步系统,采用复合同步信号的应符合《数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准信号》(GY/T 167)的相关要求;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同步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直通;主备同步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第二十八条 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备。

第二十九条 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三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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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主备传输设备和通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

(三) 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宜配置系统级的在线备用编码复用设备。

第三十条 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三十一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第三十二条 节目集成平台基带播出系统应参照本章第二节中一级的要求配置。

第三十三条 传输(TS)流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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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机箱内;

(二)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三)应配置跳线排和无缝切换的TS流切换器,TS流切换器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四)应配置循环播放的与播出系统表单结构完全相同的垫片; (五)应配置具有TS流台标叠加功能的设备,宜配置TS流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

(六)应能对全部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并能选择信号进行码流分析;

(七)应为主备配置,并配置第二备份播出系统。

第三十四条 节目集成平台传输系统参照本章第五节相关条款中一级的要求配置。有加密系统的,当加密系统故障时,应不影响用户的正常接收。

第七节 自台监测系统

第三十五条 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三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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