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在执行阶段,只要满足“(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一条件,不管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申请执行人都有权请求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十七条规定和(2016)苏058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中,主审法官提出的“通过执行来解决”的思路也不谋而合。几种情形对比如下:
图3: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对比图。
那么,怎么证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笔者的理解,债权人应先对公司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若执行不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并向执行申请人送达《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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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裁定书》。
执行申请人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即可递交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将公司债务人股东身份材料、公司工商材料、前述《执行裁定书》、股东财产线索等作为证据提交,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及追加被执行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如要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在此日期之后。
2、被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
若被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要求与追加公司股东不同,具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执行申请人若想追加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需满足2个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有限合伙人缴纳出资已到期,未按期足额缴纳。
即对于追加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增加一个“有限合伙人缴纳出资已到期”条件,其他与公司相同,笔者仅简单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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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详细阐述。
综上,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对债权人不负有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当“(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债权人、代理律师在实务中可注意这点,灵活运用,进一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注: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生陆伟辉对本文亦有帮助,龚家勇手机/微信:1396718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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