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方案2006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161 光学经纬仪 GB/T10156 水准仪

GB/T16818 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

GB/T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H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CH1002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CH1003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CH/T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2004 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 CB/T2006 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JJG8 水准标尺检定规程 JJG414 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 JJG425 水准仪检定规程 JJG703 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

JJF1118 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结点 node

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 3.2

水准路线 levelling line

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 3.3

区段 section

水准路线中两相邻基本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3.4

测段 levelling section 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3.5 连测 connect levelling

将水准点或其他高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中的观测。 3.6

支测 branch levelling

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至其他任何固定的观测。 3.7

接测 adjioning levelling

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水准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 3.8

检测 check levelling

检查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符合规定而进行的观测。 3.9

重测 repeated levelling

因成果质量不合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 3.10

复测 repetition levelling

每隔一定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水准测量。 4 水准网

4.1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

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系统,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国家原点高程为72.260m。岛屿也应采用这一系统与基准;确有困难时,可建立局部水准原点,根据岛上验潮资料求得的平均海水面确定其高程基准。凡采用局部水准原点求定的水准点高程,应在水准点成果表中注明,并说明局部高程基准的有关情况。 4.2 测量精度

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和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全中误差Mw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单位为毫米

测量等级 M? Mw 一等 0.45 1.0 二等 1.0 2.0 M?和Mw的计算方法见9.2.3和9.2.4的规定。

4.3 布设原则

4.3.1 一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布设,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并构成网状。

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东部地区应不大于1600km,西部地区应不大于200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

4.3.2 一等水准网每隔15年复测一次,每次复测的起讫时间不超过5年。 4.3.3 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二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大路及河流布设。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不大于75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

4.3.4 水准路线附近的验潮站基准点应按一等水准测量精神连测。国家卫星定位系统基本网点和连续运行站、国家重力基本网点、地壳监测网络基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应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可以支测,施测等级与布设路线的等级相同。

路线附近的其他大地点、水文点、气象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支线的施测等级可按使用单位的要求确定。 4.4 水准点布设密度

水准路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应布设水准点。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三种类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水准点间 距 布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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