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体现“以人为本”、“尊重个性差异”的现代教育理念,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校级学生奖学金、院级学生奖学金。
1. 校级学生奖学金设置“综合素质奖”、“考研鼓励奖”、“学习标兵奖”、“ 特困自强奖”、“厚德奖”、“学习创新奖”、“文体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参军报国奖”、“自主创业奖”及其他优秀个人、先进集体等奖项。
2. 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院院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凡属我校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参评校级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湖南商学院学生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设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3.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缴纳学费。类校级学生奖学金: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者。 2.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第五条 当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当年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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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当年理论课修读学分低于24学分者,不能参评当年综合素质奖、学习标兵奖、特困自强奖;低于12学分者,不能参评当年各类校级学生奖学金。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超过4年),其延长期内不能参评各类校级学生奖学金(按程序办理了休、停学延长学习年限除外)。
4.学生休、停学期间不能参评各类学生奖学金。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评比细则 (一)综合素质奖
综合素质奖每学年按在校学生人数的5‰评奖,奖励金额1500元/人,同时授予“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具体条件为:
1.遵纪守法,行为文明,品行优良。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获院级二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积极参加学习、科技、文体、艺术及社会实践活动,并有突出表现或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较强的创新与实践能力。
5.干部工作成绩突出或积极协助干部开展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6.具有其他方面的突出成绩。 7. 未受学校党、团及行政处分。 (二)考研鼓励奖
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奖励1000元/人。 (三)学习标兵奖
当年各科成绩(含学年论文、暑期社会调查报告)在80分(良好)以上(个别单科成绩低于80分,但该单科成绩须列班级第一名),总分排列专业前10%,且无旷课等相关学习违纪处分记录,授予学习标兵奖,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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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困自强奖
特困自强奖每学年按在校学生人数5‰的比例评奖,奖励金额为600元/人。具体条件为:
(1)当学年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2)家庭经济困难,且建立了特困生档案的学生; (3)品行良好,生活简朴,不吸烟、不酗酒;(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院级三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或优秀学生干部奖; ②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学术、学习、社会实践、文体竞赛奖励;
③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或有重大创新成果或专利成果;
④项目策划、作品设计、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被有关部门认可、采纳并产生一定影响;
(五)厚德奖
厚德奖每学年按在校学生人数3‰比例评奖,奖励金额400元/人。凡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均可申报参评此奖。
(六)学习创新奖
1.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竞赛、大学生科技、艺术作品竞赛获奖的个人或集体,按组织竞赛的部门级别、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个人获奖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学习创新奖个人获奖奖励标准 组织赛事
(5)未受学校党、团及行政处分。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