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行社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2日云南省旅游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期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2005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州、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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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名称应采用规范的表述。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依次组成为:“设立社全称+地址+门市部”。

第四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其中:

国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其中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其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 “出国旅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二章 门市部的设立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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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拟设的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第六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二)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旅行社制定的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一)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营业场所一般应设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一楼临街铺面,星级酒店大堂,大型商场一楼,主要景区门口,机场、车站、码头的显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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