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查 报 告
———对李某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和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34岁)之弟李某运得知其嫂与曹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后将曹打伤,为此曹某某蓄意报复。2001年5月23日晚10时许,曹某某纠集郜某某等5人,深夜闯入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并向李某某索要1万元赔偿费。当曹等人发现打伤曹某某的人不是李某某而是其弟李某运时,又挟持李某某去寻找李某运。李某某遂从其父家拿出一支猎枪欲与曹等人拼命,在追撵过程中,李向前方开了一枪,误击中无辜群众高某某,致高当场死亡。李作案后逃跑,2002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罪是严惩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本罪成为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的根据。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维持与安全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前提和自然基础,生命权也因之在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即自然人身体的活动能力。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至其死亡时终结。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是指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织的生物所特有的现象,而法律上的生命则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人的生命受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在内的法律的严密保护。凡是有生命的人,不管其身体状况、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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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条件、平时表现如何,都同样受法律保护,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剥夺的即是他人的生命权。 3、本案中,被害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是本罪区别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的根本标志。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但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主观上应为间接故意。因为,其明知其向前方开枪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符合本要件。
4、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开枪行为即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致使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情节,是由犯罪构成要件诸因素的整体所决定的,因此要正确地确定故意杀人罪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较轻”,必须依据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诸要素分别进行考察。
“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从犯罪主体方面进行判断,下述情节应属于严重情节:(1)犯罪人一贯藐视国家法纪,不遵守社会秩序,不遵守社会公德,为害乡里,横行街道的;(2)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为逃避履行义务,而杀死权利人的,例如负有抚养、扶养和瞻养义务的人,为逃避履行抚养、扶养或瞻养义务,而杀死受其抚养、扶养或瞻养的人;(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杀害他人的,例如公安人员基于宿怨,利用持枪的便利条件故意杀死他人的。
从犯罪主观方面判断,下列情节应属于严重情节:(1)为泄愤报复而实施故意杀人罪的;(2)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故意杀人罪的;(3)为图财害命而实施故意杀人罪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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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嫁祸于人而实施故意杀人罪的;(5)出于流氓动机而实施故意杀人罪的;(6)为了维持通奸关系而实施故意杀人罪的。
从犯罪客观方面判断,下列情节应属于严重情节:(1)在被害人方面包括有:①故意杀害国内外政治活动家和著名科学家的;②故意杀害老人、儿童的;③故意杀害处于孤立无援地位的人。(2)在犯罪手段方面包括:①采用使被害人遭受特别痛苦的方法。如肢解杀人、用火将人烧死、使用残酷的手段将人慢慢折磨死等等;②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逼人自杀,以达到其杀人目的的;③采用隐蔽性的技术手段杀人,以逃避侦查的,等。应当指出,如果犯罪人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而不应以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论处。(3)在后果方面包括有:①杀死孕妇或者虽未杀死孕妇但致其重伤流产的;②杀死、杀伤多人的:③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引起被害人家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引起被害人家属生活极端困难,不能自持,沦落流离的;④因被害人在生产、工作、教学和科研方面的重要地位,杀死被害人而造成生产、工作、教学和科研重(4)在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方面包括有:①在社会动乱时期或者动乱地域实施故意杀人罪;②在自然灾害严重的时间或者地区实施故意杀人罪;③在战争时期实施故意杀人罪而影响后方稳定的;④在剧院、电影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等等。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同样也应当依据犯罪构成的诸构成要件的诸要素进行判断。审判实践中,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犯故意杀人罪。 (2)由于激情而当场杀人。
(3)由于长期受被害人迫害、虐待而义愤杀人。
(4)受被害人嘱托而故意杀人的,包括应被害人的请求而对被害人实施安乐死和应被害人的要求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两种情况。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李某某是在得知曹某某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曹又纠集人深夜闯入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勒索的情况下,持枪追撵曹等人欲与其拼命,误击中他人而造成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在量刑上应与有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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