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 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承接工程项目,应当设立驻苏经营管理机构并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承接一个以上工程项目或在不同地区承接工程项目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委托的驻苏负责人必须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 第八条 省外企业参加招投标中标或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的,应当在中标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书;
(三)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四)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 省外企业驻苏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人员包括驻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省外企业取得《核验书》、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经培训合格,工程项目备案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信用手册》用于记载工程项目备案信息,项目部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核验书》和《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企业在苏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核验书》和《信用手册》。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本人须同时到场。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
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核验书》和《信用手册》分电子和书面两种版本。电子版本由企业在取得用户名、密码或电子加密锁后,将有关内容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填写上报,经办理机关核对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书面版本依据平台生成的信息打印。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苏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