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36页)

2013年10月28日

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瑞安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其中临时建设工程、危房拆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镇可参照执行。

2 建设用地兼容性

2.1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规划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进行分类。

2.2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对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依据《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规定的兼容性许可的范围执行。该款规定已列入控规的,在

出具规划条件时可直接相应变更;未列入控规的,应经控规修改程序变更,但规划条件已经出具的,不得变更。

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 表

1

3 建 筑 3.1 建筑容量 3.1.1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1.2 建设用地小于表《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2)的,不宜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 表2 居 住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建设用地面积(㎡) 500 多层 1000 高层 2000 多层 1000 高层 3000 非居住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2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3.2.2 住宅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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