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与评估实施细则

杭州市萧山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与评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产业投资项目土地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关于加快经济转型产业提升的若干意见(试行)》(萧委〔2012〕17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萧山发展新优势的决定》(萧委〔2014〕1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全区所有土地公开出让的现代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含绕城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不含商业和住宅开发项目)投资项目。

第二条 评估原则

(一)项目核心原则。坚持以项目为核心,由“项目跟着土地走”向“土地跟着项目配”转变;项目必须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空间布局指引,坚持资源环境和区域协调发展;严格禁止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

(二)产业高端原则。坚持发展高端产业,重点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科技水平高、技术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效益优先原则。坚持以“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立足于规模数量向质量效益转变,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创造最大的效益,促进土地资源向高产出、高效益企业优先配置。

第三条 准入与评估管理机构

成立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与评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办、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规划萧山分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工商萧山分局、区旅游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创办、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准入前提

(一)项目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其他有关政策。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空间布局指引。

(三)项目必须严格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工业项目要向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

(四)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不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 (五)新增以煤或水煤浆(包括重油)为锅炉燃料的项目不予准入。

(六)项目拟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不存在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被查处或警示的行为。

(七)项目拟投资主体近三年来不存在土地转让行为。

(八)容积率: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2,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容积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高于450万元/亩(外资项目按照最新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下同),其他原则上高于300万元/亩;现代服务业项目原则上高于250万元/亩,其中仓储物流项目原则上高于150万元/亩;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高于150万元/亩。 (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高于5000万元,仓储物流、园区标准厂房项目高于3000万元。

(十一)亩均测算销售(营业)收入:工业项目销售收入高于40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经营性用地项目)营业收入高于300万元。

(十二)亩均测算税收:工业项目高于3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高于20万元。 (十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与项目报批总投资一致)的40%(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十四)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已取得连块土地在10亩以上,亩均税收实现数已达到20万元/亩,拟新征意向地块与已取得地块连块的工业项目,可申请进行准入评估,其用地指标可由所在镇街、平台的增减挂钩土地指标予以解决。 (十五)现代农业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测算销售收入等指标要求,按项目用地性质,参照工业或现代服务业标准0.5的修正系数下调(下同)。

第五条 优先准入项目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准入前提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产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并相应给予适当加分:

(一)招引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企、优质浙商回归和上市企业的鼓励类项目。

(二)投资主体系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系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

(四)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

(五)拟投资主体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准入要求的1.5倍以上。

(六)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准入前提要求2倍以上的鼓励类项目。

第六条 评估程序

(一)现代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经营性土地出让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平台、镇街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近三年来的经营业绩(已取得土地数量、产值、利润、税收)、市场背景、产品和技术先进性或竞争优势(创新性、知识产权、与同类产品比较、行业地位、第三方认证或检测等)、现有研发设计团队(专职、兼职人员详细清单)、目前已达到的产业化进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及区域平衡情况)及解决措施、用能情况(包括能源结构、类型、数量等)及节能降耗措施、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及测算分析的依据等内容,报告要围绕与项目有关的重点内容,并能体现和支撑项目基本情况表中的相应内容或数据。

3.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4.项目意向地块1∶500或1∶1000地形图。 5.上一完整年度或前三年国、地税纳税证明。

6.符合优先准入要求的项目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查新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平台、镇街收到申请资料后,根据本细则对项目进行预审,预审同意后报产业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1.现代农业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报区农办。 2.工业项目报区经信局。

3.旅游项目报区旅游局,商贸项目报区商务局,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项目报区发改局,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报区文创办。

4.重大招商选资项目同时报区招商局,服务业项目同时报区服务业办公室备案。 (三)经营性土地出让的服务业项目,由项目做地主体向区项目准入与评估办公室递交项目申请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性土地宗地位置、四至范围、宗地面积、宗地用途及周边已在建或建成的项目基本情况分析(商业项目业态及规模体量,住宅小区规模,户数、入住率等)。

3.意向地块所在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他材料。 (四)产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项目准入与评估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准入评估。

(五)评审实行百分制,联审部门分值和专家分值各占50%。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予准入。

(二)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列入产业投资准入项目库,有效期两年。 (三)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鼓励类项目,在符合区重点项目规模标准的前提下,可申请直接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全区所有新增产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必须从产业投资准入项目库中产生,并按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分配。全年的产业投资项目土地指标分配中,鼓励类项目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五)区项目准入与评估办公室将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函告各相关单位,并根据用地指标分配意见和项目拟投资主体承诺书出具书面准入意见书。产业投资项目凭准入意见书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六)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各平台、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项目投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拟投资主体的承诺内容,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会同各平台、镇街对全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予以通报。 (二)建立全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准入退出机制,对取消、超期、违规或因情况变化暂时无法实施的项目,从准入项目库中予以剔除。

(三)完善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将项目投资主体承诺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纳入出让合同内容要求。

(四)建立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机制。建立3年左右建设期、5年左右投产达标期、X年剩余使用期的分阶段弹性管理制度,即“3+5+X”分阶段评估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和投产初始运行情况进行分阶段验收考核。

(五)建立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统计监测机制。对准入后的产

业投资项目,各平台、镇街应于次月10日前,通过产业投资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进度情况。产业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项目咨询中介机构及审计中介机构定期开展核查,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按照准入意见书和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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