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1、

在FOB价格术语下,卖方出售的货物遭遇政府禁令致使无法装船交

运,而卖方在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5天前得知这一消息,但是由于卖方没有及时将禁运的消息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按原计划订舱后违约。那么你应如何处理?

分析:卖方违约是因为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但是这并不解除卖方应向买方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尽管买方无权要求卖方承担迟延交货给买方带来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却有权要求其承担因为没有及时通知而导致自己违约的违约损失。此外,如果买方愿意,依旧可以在卖方解禁后向其支付货款。

3、 卖方于履行期到来前听说买方发生信用危机,恐怕无法收取货款,于是将本已划归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他人,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卖方辩称自己为中止履行,那么你认为呢?

分析:不认可。卖方的不履行是基于“听说”买方发生信用危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买方届时将不履行合同,因此卖方采用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并无根据。根据《公约》规定,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②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其将不履行主要的义务。此外,即使卖方的中止履行可以成立,他也必须“立即通知”买方,而不是径自专卖货物。 3、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

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4、2008年6月10日,出口商A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和进口商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投保后,安排货物出运,并到银行办理托收。1月13日,运输船舶刚刚驶离装运港即与一艘客轮发生碰撞,致使货物全损。B公司获悉事故后函告A公司:由于货物已经全损,且未收到正本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移转,自己无付款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出口商自行承担。

分析:B公司拒付逻辑似乎是: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因此自己也就没有付款义务。但实际上,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与买方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无关。在CIF术语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发生了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则该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就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因此,只要风险已经发生转移,那么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或灭失,买方仍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不管买方最终能否拿到货物,也不管发生风险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到买方。

5、一汽车租用者在一家汽车拍卖行将其租来的汽车出售。该汽车的所有者----某汽车服务公司欲从该车的善意购买者手中索回该车。那

么请问买方是否要归还该车?

分析:汽车租用者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因此他出售汽车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英国法的规定,该行为的效果应是仅使买方获得该车的使用权,因此该车真正的所有权人有权从善意购买者手中索回该车。英国法还有例外做法:就是当该车或其他货物是善意第三者从公开市场上,在营业时间内购买的时候,法律认为购买者就获得了完全的所有权,而不认为该货物的出售者是无权处分人从而导致购买者无所有权。

6、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其营业地在北京.乙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其营业地在东京.两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空调.

问题一: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问题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它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有关货物买卖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本特征是“涉外因素”: 其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处于不同国家(基本特征)

其二,合同客体是需要做超越国境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有形的动产) 第三,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和结算以及对外贸易相联系。 7、如果买方购买一台铁路吊车,假设该吊车没有任何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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