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和《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5号)精神,为扎实做好农村老兽医(以下简称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和补助标准

现为固镇县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电话传真298号)之前(1996年12月6日),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农村老兽医、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已满60周岁(含),从2014年1月1日即可享受工龄补助待遇。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二、执行时间

工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首批对2014年8月31日达到60周岁的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

三、认证办法 (一)认定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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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原则。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招录文件、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登记表、荣誉证书、聘书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二)身份认定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固镇县户籍,农民身份人员。

2.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家畜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

3.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含)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含)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工龄认定

1.工龄系指农村老兽医曾经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家畜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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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兽医,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

3.工龄最后截止时间为1996年12月,公示后无异议可认定。 (四)认定机构

1.县成立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2.乡镇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宣传、受理人员登记、材料收集和审查认定等。

(五)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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