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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专业素养目标下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培育
作者:王学梅 贺志明
来源:《学理论·学术版》2009年第03期
摘要: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也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法学教育对法律人专业素养培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学生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武,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缺少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自觉培育,导致法学教育的法律思维方式价值被忽视。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缺失:调整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83-02
一、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的忽视
(一)理论认识方面的原因
学界对于法律思维的关注仅仅是最近几年的事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许多学者开始认识到法律思维与法律制度规范一样,也是法治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郑成良教授对此有过精辟的阐述:“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为方式。”由于人们对法律思维认识的历史较短暂,认知的程度处于初步阶段,因而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多限于法律思维形式方面。至于法律思维能力如何培养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关注这一领域的人还不多。法学教育界自身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价值的认识也刚刚开始,对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规律还处在摸索时期,所以在法学教育实践中能够自觉地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做出努力的人也实为罕见。
(二)传统方面的原因
我国法学教育有着注重传授知识的教育传统,传授知识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法学教育的主要环节都是围绕着知识的传递、知识的记忆、知识的考察而展开。课堂教学是法学教学的主要环节,而我们的全部课堂教学大都集中于知识的传授;教学的目标是要求学生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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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所教授的知识;考试是对学生的知识记忆程度予以测试、检查。国外有学者形象地将这种教育称为“教育银行”。“教育因而变成一种储蓄行为,学生是储蓄所而老师是存款人。教师不是同学生进行交流,而是发行官方公报,储存一些东西让学生们耐心接受、牢记和复述。这是教育‘银行’的概念,学生在其中的活动空间仅限于接受、归档、保存这些储蓄。事实上,他们仅有的机会就是成为收款员或被储蓄财物的编目者。”教育银行的比喻也很贴切地表达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特征:教学以填鸭式的方法为主导,学生在教学中处于被动的知识接受地位,教学成为灌输法律真理的过程,学生批判、反思的能力得不到充分训练。法学教育如果不能自觉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力也难以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总之,过度注重知识传授的传统导致了“高分低能”现象的出现,学生所缺失的就是特有的法律职业思维方式。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制度原因
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在联系上讲,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守门人。但在我国,这两者之间一度几乎完全脱节。法律职业的入门资格与是否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无关;法学教育也不以培养职业法律家为目标,所以专注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了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技能与思维方式的培养。苏力教授从法学知识的角度分析这种情况形成的原因:“当代中国法学院的知识与中国社会生活之间有比较大的鸿沟。这道鸿沟一方面是因为中国近代的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教育体系作为一个学科是从西方主要通过书本和立法移植过来的;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法学又一直受到太强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影响,包括现代化话语的影响,这种政治性话语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走向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阻碍它从宏大的意识形态话语转向细致琐碎的职业技术话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离不仅使得法学教育将一般的抽象知识作为传授的主要内容,而且使得“法学院的知识话语与法官之间必定缺乏知识的亲和力,至少短期内不可能形成一个知识的共同体。”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法学教育还没有完全从封闭的理论体系的说教中走出来,还没有自觉地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连接起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离的后果之一是不能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养成提供合理的知识结构。
(四)法律思维方式价值目标本身性质的原因
如果说知识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一项“显性”的目标,那么思维能力的培养则是一项“隐性”的目标。相对来讲,显性目标的实现较隐性目标的实现容易一些。因为显性目标的实现有课程计划、教科书、课堂讲授等外在的客观条件作为保障,还有方便的检测手段;而隐性目标的实现则孕育于显性目标实现的过程之中,所以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有赖于科学的课程设置,更需要教育者的主观努力,特别是教师的积极态度、教学艺术和克服困难的精神最为关键。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困难的这一特点,直接影响了从事法学教育的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育者更倾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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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目标的选择。自然,隐性目标一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成为法学教育失却的、被人忽略的价值目标。
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的自觉调整
(一)教学重心由传授知识向思维能力训练的转变
实现法学教育由知识传授向思维能力培养的转变是弥补目前法学教育对学生思维能力训练欠缺的首要任务。知识的传授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价值—基础性价值,但不是法学教育的惟一价值,更不是最终价值。知识教学的过程不应成为“教育储蓄”的代名词,通过知识的传授达到能力的培养才可以说是完成了外在的、客观的知识内化为理智的过程。所以,要实现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教育,就必须从仅注重于知识传授的误区中走出来,将思维能力的训练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赫钦斯曾经说过:“理智的美德是由理智能力的训练而获得的习惯。一种受适当训练的理智,一种适当形成习惯的理智是一切领域里都能够起着很好作用的理智。因此。不论学生是否注定从事于沉思的生活或现实的生活,由理智美德的培养所组成的教育是最有用的教育。”如此,我们也可以说重视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教育才是最有用的法学教育。因为,训练学生学会思考法律问题,会比让他们记住现成的知识能更好地为将来从事实际工作做好准备。
(二)课程设置合理化
只有课程设置合理、科学才可能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奠定基础。从专业与非专业的角度,合理的知识结构应该是专业与非专业知识的合理配置;从国内与国外的角度,合理的知识结构就应当是国内法知识与国外法知识的合理配置:从规则与方法的角度,合理的知识结构应当是规则知识与方法知识的合理配置;从事实与价值的角度,合理的知识结构应该是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合理配置;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应当是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合理配置。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形成影响最为直接的知识配置是规则知识与方法知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我国目前各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普遍存在规则知识重于方法知识,理论知识重于实践知识。
从课程设置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学教育的理论层次的课程占据主导地位,而实践课程明显不足。虽然在目前教学实践中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有时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这些远远不足以法律思维方式对实践知识的需要。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增加实践课程设置的比例,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当然,我国所承袭的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决定了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增加实践课程决不是放弃理论教学,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