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律师助理制度 促进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
如何有效管理所内法律服务人员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当前执业律师联合体型事务所“散、乱、差”的关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人员由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管理相当重视,而对律师助理的管理有所忽视,本文拟从律师助理管理角度出发,探讨律师助理制度对组建公司型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完善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的积极意义。
一、律师助理概念
律师助理顾名思义,就是律师的助手,是为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其作用就是使律师能从业务活动中的琐事里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代理能顺利、高效地完成;3,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4,主持调解或处理撤诉问题;5,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6,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
二、律师助理制度的运行模式分析
律师助理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模式,从主要内容来讲,包括:
(一)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义务定位问题。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义务定位关乎律师助理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的存在必要,是首先必须厘清的问题。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与律师的职业权利既有联系又不相同。在诉讼业务中,律师助理的权利应当侧重于程序上面,比如接收,送达各种文书、信息传递等,至于实体上的权利,应当由律师来行使。对于非诉讼业务,律师助理首先应当有权利去办理,其次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比如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法律
意见书,就必须由律师去办理。至于律师助理是否有能力办理的问题,则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来甄别决定。
对于律师助理能否办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助理应当有权代理。
对于法律调查、律师会见等事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两名以上律师进行,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对律师资源的浪费,上述由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完成即可。
律师助理职业义务按其权利对等原则,可以规范:凡律师助理独立办理的事项,由律师助理单独承担义务责任,凡是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办理的事项,由该律师承担义务责任。
(二)律师助理职业身份确认问题。律师助理职业身份确认包含资格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对于资格认定,由于律师助理不同于律师,各省市区可以自行选择资格确认的方式,比如通过统一考试,或者特聘、或者资格通认,即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书记员资格等法律专业资格人经申请审核自然具备律师助理的资格。
律师助理执业资格的确认可以参照律师执业资格的方式来进行。由律师事务所决定聘用后再由司法局颁发执业证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助理应当实行等级制度管理,对于B级律师助理,只能从事程序性、辅助性不涉及实体的事务,对于A级律师助理,则有权行使最为全面的律师助理职业权利
关于实习律师的律师助理资格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直接认定为A级律师助理的资格并执业。对于律师能否按照律师助理的身份来办理案件?笔者认为可以。
律师助理职业身份确认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身份的公示。律师执业的确认资料一是执业证书,二是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助理的执业的确认资料也包括这两个。但是,目前
授权委托书文本中并没有律师助理的表述,笔者建议在律师名下增加律师助理姓名、相关情况即可。对于律师助理能单独办理的案件、事项,可在律师助理名字后面再增加“独立办案”字样(如果允许律师助理能单独办理的案件的条件下)。
(三)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助理的管理。律师助理不同于律师,其收入不以办理案件收入为主,属于所内行政职员,从事的是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及法务助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助理进行统一管理,发放工资。
三、建立和完善律师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从我国律师业现状来看,设置律师助理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建立和完善律师助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的内在要求
人事管理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团队建设是人事管理中的核心。如果说律师事务所是为满足客户需要而存在的话,优秀的法律服务工作是由项目小组来完成的,律师和律师的辅助人员必须平等成为小组成员,每个成员必须依赖各自的信息、专业知识协作完成。团队的概念很重要,在技术时代,每个人都用头脑工作在团队中谁也不比谁差。
要摈弃律师工作比非律师的工作更重要的观点。在律师事务所,许多非律师的工作比律师的工作在客户面前更明显,职员的工作能帮我们建立客户价值链条。打破链条的联系会使客户离开。一个律师助理可能因为多说或少说一句话就让一个律师保留或失去一个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