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统[2008]3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7.04 【实施日期】200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
(津统[2008]37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济普查秩序,提高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 》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个体经营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1 / 2
第三条 经济普查对象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一)提供不完整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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